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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张富强)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1 04:22   浏览 N 次  

执行异议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申请执行(1999)武民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一案,现由你院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极易执行,但是,你院执行时间已近9年,只执行一部分,至今未执行完毕,剩下30 余万元未予执行,严重损害了本人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法院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之“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的规定。

你院还存在下列违法之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不应当由你院执行,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你院为了顺应有关人员的意图、袒护被执行人,违法剥夺了武汉武昌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其目的是“压着不办”。
2、你院未依法执行。本执行案并非客观上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难”的情形,因为本案有三个被执行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况且,其中被执行人武汉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开、恒达公司)二债务人,有亿元资产可供执行。但是你院未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执行,未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提出异议,请依法审查作出裁定。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敬礼!
申请执行人:张富强
2008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130988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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