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不压“圣”圣芳迎回“采乐”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4 21:19 浏览 N 次备受关注的广东佛山圣芳公司与世界最大医药巨头之一的美国强生之间的"采乐"商标争议案在历经11年的马拉松诉讼后终于画上句号。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美国强生经过三轮大战之后最终落败,圣芳拥有了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权利。
至再至三,强生终扭转乾坤
1992年,强生在中国注册"采乐"商标时,入境随俗,由港台员工用手写体写下了"采乐"的繁体字提交给商标局。1993年1月30日,"采乐"被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由合资公司西安杨森生产销售。
1997年,圣芳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采乐caile"商标,1998年10月14日,"采乐caile"商标获核准,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主要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
两者本来井水不犯河水。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表示:"强生的'采乐'和圣芳的'采乐'两个商标所属类别不同,强生的只能用于药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妆品。" 但强生却提出了异议,双方由此开始了长达11年的"拉锯战"。
1998年,强生向工商局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商评委做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还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对争议商标注册予以维持。但2000年,强生再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请,2001年商评委第二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的申请。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商评委的终局裁定是最终的结果,当事人既不能提出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2002年8月20日,强生第三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圣芳"采乐"的申请。事情在2005年6月23日急转直下,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1801号裁定书裁定圣芳"采乐"商标构成对强生"采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予以撤销。
沉冤昭雪,"采乐"回归圣芳
在中国日化企业风生水起之际, 2005年底,生产"采乐"洗发水的圣芳已拥有30多条生产线,在全国31个省市区销售。"2002年,光是为我们提供塑料瓶、包装箱和印刷的企业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应企业20多家。"圣芳总经理谭兆槐说,"当时找黎明做代言人,很快在全国打响了知名度,很多人找上门来,想成为圣芳的代理商或者寻求合作。 "
当时,佛山采乐与飘影、拉芳雨洁位居国内品牌去屑产品前三。但因为与世界500强美国强生的官司纠缠,采乐错失了最好的发展机遇,2007年判决失利后,四川、重庆、山东、江西四大区域的代理商主动放弃了采乐的代理权。对此,谢子奇表示:"没有办法,我们只能继续上诉。"
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圣芳不服商评委裁定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1801号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在复杂的诉讼背后,谢子奇找到了两个关键点,"事实上,强生注册的是'采乐'商标,西安杨森一直采用的是简体字,按《商标法》,已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直到2002年强生才注册了'采乐'简体字商标,这么长时段的违规行为一直无人追究。按当时的法律,商评委的终局裁定是最终结果,当事人既不能提出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强生第二次提出申请就已是违规,更不用说第三次还提出。"
2008年5月圣芳启动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于日前拿到了最终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圣芳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谭兆槐表示,在赢得"采乐"的商标后,不少代理商已经开始回归。
"此案从裁定到撤销,从撤销到续展,时间跨度之长,反复性之多,最终上升到最高法,在中国商标权争议诉讼史上绝无仅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表示,"日化企业已经到了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也表示,"国内企业必须学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这便是采乐这场马拉松诉讼的核心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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