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妇女以毁容、自残拒改嫁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8 03:39 浏览 N 次 夫死再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中国古代,许多妇女却不愿再嫁,如果逼迫改嫁,她们就采取极端手段加以拒绝。
拒绝改嫁的手段很多,最常见的是截发。《说文》曰:截,断也。截发即割断头发。
唐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文昌左丞卢献女第二,先适郑氏,其夫早亡,誓不再醮。……姊夫羽林将军李思冲,姊亡之后,奏请续亲……”因为卢氏“姿容端秀”,李思冲便奏请皇帝,将卢氏嫁给他。摄于淫威,兄弟们屁都不敢放一个,只有卢氏不畏惧强暴,关起门来将李思冲大骂了一通:“老东西,我和你不相配!”之后翻墙跑到亲戚家,将头发都割断了。不得已,李思冲只好打消了念头。该书卷三还记载:“沧州弓高邓廉妻李氏女,嫁未周年而廉卒。李年十八守志,设灵几,每日三上食临哭,布衣蔬食六七年。忽夜梦一男子,容止甚都,欲求李氏为偶,李氏睡中不许之。自后每夜梦见,李氏竟不受,以为精魅,书符咒禁,终莫能绝。李氏叹曰:‘吾誓不移节,而为此所挠,盖吾容貌未衰故也。’乃拔刀截发,麻衣不濯,蓬鬓不理,垢面灰身。”由于李氏意志坚定,最后连鬼都服了她:“夫人竹柏之操,不可夺也。”
汉刘向《列女传》记载:“广汉冯季宰妻者,季氏之女,名珥,字进,早寡无嗣,奉养继姑,守心纯固,以义自防。珥母愍其孤苦,阴有所许,珥断发自明,乡人称之。”
晋皇甫谧《列女传》记载:“广汉王辅妻,彭氏之女也,名非。辅游学数年,遂卒京师,迎丧葬讫,事姑孝敬弥笃。非叔父以许苏孟,非叩心泣血,诉情九族,犹不见听,乃剪发诸府。”该书还记载:“犍为相登妻者,周氏之女,名度。适登一年而寡,牢令吴厚因人问度,度心执匪石,引刀截发。”
明詹詹外史《情史类略·狄阿毛妻》:“高氏,嘉定狄阿毛妻也。配狄一月,患痈疽,高吮之,不愈,死。……父母惊异而谋疾嫁,恐迟之则死也。漏言于高,高归舍即断发……”
清陈弘谋《教女遗规》卷中记载:“俞新之妻,绍兴人,闻氏女也。新殁,闻尚幼,父母虑其不能守,欲更嫁之。闻哭曰:‘一身二夫,烈妇所耻。妾可无生,可无耻乎?且姑老子幼,妾去当谁依也?’即断发自誓。”季珥等明的就是不改嫁之志。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而且多见于正史。明宋濂《元史·列女一》记载最多:“闻氏,绍兴俞新之妻也。大德四年,新之殁,闻氏年尚少,父母虑其不能守,欲更嫁之。闻氏哭曰:‘一身二夫,烈妇所耻。妾可无生,可无耻乎!且姑老子幼,妾去当令谁视也?’即断发自誓”;“冯氏,名淑安,字静君,大名宦家女,山阴县尹山东李如忠继室也。如忠初娶蒙古氏,生子任,数岁而卒。大德五年,如忠病笃,谓冯曰:‘吾已矣,其奈汝何?’冯氏引刀断发,自誓不他适”;“成纪谢思明妻赵氏,自髡其发”;“畏吾氏三女,家钱塘。诸兄远仕不归,母思之疾,三女欲慰母意,乃共断发誓天”。等等。
可别小看这个截发。古代中国人有个认识,毛发和皮肤是父母给的,如果损伤了,就是不孝。《孝经·开宗明义章》云:“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损伤头发:一是犯罪;二是出家。古代一种刑罚,叫做“髡”,驱车剃去头发。佛门中人,有个剃度的仪式,要剃去头发,象征着断绝与红尘俗世的牵连,万缘皆净。因此,一般来说,除非出家、犯罪,头发是不能遭到丝毫损害的。而且女人拥有一头青丝,为资容增色不少。当年汉武帝就是因为看见卫子夫发鬓“悦之”而立为皇后。可这些妇女们为了拒绝改嫁,宁愿将秀发舍弃,可见决心之大。
和截发比起来,还有更恐怖的,许多妇女以毁容、自残拒绝改嫁。
一是割耳、鼻,这也是最多见的。仅汉刘向《列女传》记载的自割耳鼻的就有多人:谯国曹文叔妻夏侯令女、吴孙奇妻范姬、丹阳华穆妻桃树、吴沈伯阳妻昭君、梁之高行等。
据范晔《后汉书·列女传》记载,最早这么干的是“刘长卿妻者,同郡桓鸾之女也”。刘长卿妻“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乃豫刑其耳以自誓。曰:‘女以贞顺称。是以豫自刑剪,以明我情’”。
一般的割去一样就算了,夏侯令女却连头发、耳朵、鼻子三样全割了。夏侯令女是三国时夏侯文宁的女儿,嫁给了一个叫曹文叔的。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夏侯令女便先割断头发,表示不再嫁。后来,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亲见她实在无依无靠,又想动员她改嫁,她又将自己的鼻子割去表示守节不嫁。此事,元胡炳文《纯正蒙求·夫妇之伦》有所记载:“ 魏曹文叔妻夏侯氏名令女,文叔早死,自以年幼无子,恐家必嫁己,乃断发、截两耳为信。及曹氏尽死,强迎以归,冀其意微沮使人讽之,令女复截其鼻……”
割耳、鼻的,皇甫谧《列女传》记载有多人:犍为相登妻、沛公孙去病妻、梁夏文生妻、留子直妻。五代后晋沈昫《旧唐书·列传·列女》也有记载:“李德武妻裴氏,字淑英,户部尚书、安邑公矩之女也。性婉顺有容德,事父母以孝闻。适德武,经一年而德武坐从父金才事徙岭表。矩时为黄门侍郎,奏请德武离婚,炀帝许之。德武将与裴别,谓曰:‘燕婉始尔,便事分离,方远投瘴疠,恐无还理。尊君奏留,必欲改嫁耳,于此即事长诀矣!’裴泣而对曰:‘妇人事夫,无再醮之礼。夫者,天也,何可背乎!守之以死,必无他志!’因操刀欲割耳自誓,保者禁之,乃止。”晋陈寿《益部耆旧传》中记载:“蜀郡公乘会妻,同县张氏女也。会早卒,后欲问者,女乃断发割耳,以明不嫁。”唐李延寿《南史·列传·孝义》记载:“霸城王整之姊嫁为卫敬瑜妻,年十六而敬瑜亡,父母舅姑咸欲嫁之,誓而不许,乃截耳置盘中为誓乃止。”《元史·烈女一》记载:“移剌氏,同知湖州路事耶律忽都不花妻也。夫殁,割耳自誓。”
二是刺额毁面。刺额就是在自己脸上刺字上色。《元史·列女一》:“段氏,隆兴霍荣妻也。……荣卒,段氏年二十六,养舅姑以孝称。舅姑殁,荣诸父仲汶贪其产,谓段曰:‘汝子假子也,可令归宗。汝无子,宜改适,霍氏业汝无预焉。’段曰:‘家资不可计,但再醮非义,尚容妾思之。’即退入寝室,引针刺面,墨渍之,誓死不贰。”还有一个“兴和吴氏,自刺其面”。《明史·列女传》记载:“欧阳氏,九江人,彭泽王佳傅妻也。事姑至孝。夫亡,氏年方十八,抚遗腹子,纺绩为生。父母迫之嫁,乃针刺其额,为誓死守节字,墨涅之,深入肤里,里人称为黑头节妇。”
毁面就是干脆毁坏面容。唐房玄龄《晋书·列传·列女》记载:“陕妇人,不知姓字,年十九。刘曜时嫠居陕县,事叔姑甚谨,其家欲嫁之,此妇毁面自誓。”《明史·列女传》记载:“吴节妇,无为周凝贞妻。凝贞卒,妇年二十四,毁容誓死,不更适,佣女工以奉孀姑。”《明史·列女传》还记载陈襄妻倪氏:“有慕其姿者,遣媒白姑。妇煎沸汤自渍其面,左目爆出,又以烟煤涂伤处,遂成狞恶状。媒过之,惊走,不敢复以聘告。”《清史稿·烈女传》记载:“王赐绂妻时,黄平人。赐绂出行,宿於翁丙,为苗所杀,弃尸箐中。……母欲令更嫁,剪发、烙左颊,毁容矢不行。”
三是断指抉肉。《明史·列女传》记载:“徐氏,乌程人。年十六,嫁潘顺。未期而夫病笃,徐泣下,即引刀断左小指,以死誓。”徐氏都还没嫁过去,未婚夫死了,就砍断了自己的手指表示绝不再嫁。《明史·列女传》中的胡氏,“鄞许元忱妻。元忱为徐祝师养子,习巫祝事。胡鄙之,劝夫改业,且劝归许宗。未果,而元忱疫死。氏殡之许氏庐,苫卧柩傍,夜拥一刀卧。里某求氏为偶,氏毁面截鬓发,断左手三指,流血淋漓,某惊遁。”
《明史·列女传》:“冯氏,宣城刘庆妻。年十九,夫亡,誓守节。其娣姒讽之曰:‘守未易言,非咬断铁钉者不能。’冯即投袂起,拔壁上钉啮之,剨然有齿痕。复抉臂肉,钉著壁上曰:‘脱有异志,此即狗彘肉不若。’已而遗腹生子,曰大贤。长娶李氏,大贤又夭,姑妇相守至老。卒,取视壁钉肉,尚韧不腐,齿痕如新。”由于别人不信冯氏能守节,她急了,从自己手臂上剔出一块肉钉在墙壁上,说:“我如果做不到,这肉就像猪狗的一样变臭。”也奇怪,几十年过去了,直到她死了,那块肉都还很新鲜。
四是剜目。唐张鷟《朝野佥载》记载,唐左仆射房玄龄少时,卢夫人质性端雅,姿神令淑,抗节高厉,贞操逸群。龄当病甚,乃嘱之曰:“吾多不救,卿年少,不可守志,善事后人。”卢夫人泣曰:“妇人无再见,岂宜如此!”遂入帐中,剜一目睛以示龄。龄后宠之弥厚也。此事列入《新唐书·列传·列女传》:“房玄龄妻卢,失其世。玄龄微时,病且死,诿曰:‘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卢泣入帏中,剔一目示玄龄,明无它。会玄龄良愈,礼之终身。”
至于以死拒改嫁的也不乏其人,仅《明史·列女传》就有多人。如烈妇蔡松阳,嫁给叶三为妻,叶三贫寒,砍柴为业。蔡氏小心敬事。叶三久病,她更是纺织换药,悉心照料。叶三临死前,拉着她的手说:“趁我还活着时,你改嫁,不是少受三年苦吗?”蔡氏听了,梳洗换衣,袖里藏刀,上前对丈夫说:“我先嫁了。”说完自刎而死,叶三大吃一惊,也死了。
还有谢玉华的行为更是惊人。谢为番禺曹世兴妻,“世兴为冯氏塾师,甫成婚,即负笈往。亡何病归,不能起,妇誓不改适。曹族之老嘉之,议分祭田以赡。或谓妇年方盛,当俟襄事毕,令归宁,妇佯诺。及期,驾舆欲行,别诸姒,多作诀语,徐入室闭户,以刀自断其颈。家人亟穴板入,血流满衣,尚未绝,见诸人入,亟以左手从断处探喉出之,右手引刀一割,乃瞑。”
为什么历朝历代有如此众多的妇女采取极端手段拒绝改嫁?究其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受错误贞节观的影响。早在西周《礼记·郊特性》就有“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的说法。《易·恒》亦云:“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 即使同为女流的汉班昭也写了一本《女诫》,告诫女同胞们:“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至宋代,周敦颐、程颐等理学家更是大肆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思想。一些文人墨客,也摇唇鼓舌,编出些“不守节不得好死”之类的瞎话骗人。清百一居士《壶天录》云:“苏郡有茶室妇某氏,生长乡村,意复轻荡,前夫故未终七而改醮来者,……启户视之,但觉一阵冷风,侵肌砭骨,灯光若豆,鬼语啾啾,惊栗而入;视妇人则口出呓语,茫迷人事矣。自称前夫来索命……(妇人)哀号数日而死。”如此一来,许多妇女视改嫁为“丧失贞节”,于是便有了诸多拒嫁的“英勇壮举”。就连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对再婚也是极力反抗:“拉出轿来,两个男人和她的小叔子使劲的擒住她也拜不成天地。他们一不小心,一松手,阿呀,阿弥陀佛,她一头墥在香案角上,头上碰了一个大窟窿,鲜血直流,用了两把香灰,包上再会块红布还止不住血呢。直到七手八脚的将她和男人反关在新房里,还是骂,阿呀呀,这真是……”
二是社会舆论推波助澜。自古以来,人们往往都是以妇女再嫁为耻的。如《清稗类钞·婚嫁类·太仓婚嫁》云:“妻死,夫多续娶;夫死,妇不再适。里有再醮者,乡党宗族引以为耻。”清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类似:“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社会舆论如此,不吃熊心豹子胆,谁还敢改嫁!
三是官府的鼓励、倡导。偏偏妇女们这种血淋淋的行为,官府却十分推崇。像卫敬瑜妻,割了耳朵,“……雍州刺史西昌侯藻嘉其美节,乃起楼于门,题曰‘贞义卫妇之闾’。又表于台。”早在秦代,秦始皇就非常赞赏所谓的贞妇。《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汉宣帝也效法秦始皇,于神爵四年(公元前五十八年)诏赐贞妇顺女帛。汉安帝也曾于“开初六年二月,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元典章》卷十一《吏部》规定“失节妇不封赠”,改嫁即失节。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清道光四年议准:“应援已故贞女不拘年限之例,比照现存节妇二十年限例之半,为守节十年,一体旌表。”怎么旌表?《道光礼部则例》规定:“直省孝子顺孙义夫节孝贞烈妇女,应旌表者,由该督抚同学政具题,由礼部复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并设位于祠中,地方春秋致祭。”故,现在许多地方仍可以见到这种当年旌表妇女守节的牌坊。
历史上,历朝历代并未有明确禁止改嫁的法律出现,但由于官府鼓励、倡导妇女守节,无形中对改嫁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妇女以自残、毁容拒改嫁,贞烈乎?愚昧乎?一言难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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