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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 佛山圣芳终于赢回“采乐”商标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2 00:26   浏览 N 次  

  200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历时12年之久的"采乐"商标纠纷案终于水落石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争议的裁定。这也意味着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圣芳)自始合法拥有第1214187号"采乐CAILE"注册商标专用权。

  "采乐"商标纠纷案源于上世纪90年代,据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在我国注册了"采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公司获得许可,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去头皮屑的药字号"采乐"。1998年10月,广东南海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了"采乐CA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2年6月,佛山圣芳从南海梦美思公司受让了"采乐CAILE"商标,将其使用在化妆品和洗发露上,并以中国香港明星黎明为形象代言人,进行了大量宣传。

  但是,一个在药店销售的"采乐"药剂和一个在普通商场销售的"采乐CAILE"洗发水却并不能和平共处。强生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向商评委提起申请,要求撤销佛山圣芳的"采乐CAILE"商标。商评委在1999年12月2日和2001年9月12日两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公司的请求,维持了"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商评委终局裁定驳回强生公司的申请后,强生公司不得再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佛山圣芳的"采乐CAILE"商标。商标法修订后,根据新的条款,强生公司又于2002年8月20日第3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佛山圣芳的"采乐CAILE"商标。

  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对强生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撤销佛山圣芳在第3类商品上的"采乐CAILE"注册商标。商评委的第3次裁定意味着佛山圣芳将不能使用自己花费巨资打造的商标,佛山圣芳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采乐CAILE"构成对引证商标"采乐"的复制和模仿,判决维持商评委的第3次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不失去花费十几年心血并投入巨资打造的品牌,保住"采乐CAILE"商标,佛山圣芳准备了大量申诉材料和新的证据于2008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8年5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已有1999年12月、2001年9月商评委两次终局裁定之后,强生公司援引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仍以商标驰名为主要理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商评委再次受理并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不能溯及该法修改前已受终局裁定拘束的商标争议。佛山圣芳在终局裁定后对商标进行的大规模使用和宣传以及因此建立的商业信誉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查,商评委对本次评审申请的受理和裁决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就强生公司本次评审提交的证据而言,经该院审查佛山圣芳对这些证据所指出的问题和疑点确实存在,而且直到再审时,商评委和强生公司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在1997年8月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驰名,也不足以推翻前两次终局裁定认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佛山圣芳的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因此,佛山圣芳在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强生公司在药品商标上的利益,两件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但是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品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会为强生公司在药品上的商标预留化妆品市场。因此,在商评委已有两次终局裁定维持佛山圣芳的争议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商评委再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没有充分的理由。

  至此,几经反复的"采乐"商标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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