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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半球实业公司“半球”撤销广东恒光电器...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2 13:29   浏览 N 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广东恒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行政诉讼案。

  本案的时间节点如下:

  1. 2002年11月20日,恒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第11类的"电炊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金伴球JINBANQIU及图"商标,申请号为3376110号;

  2. 2004年2月14日,该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同年5月14日核准注册;

  3. 2005年4月12日,该案第三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球公司")基于其享有专用权的第266258号"半球及图"商标、第629007号"半球"商标,第3376110号商标与其享有专用权的上述两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利,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

  4. 2009年6月16日,商评委裁定撤销第3376110号注册商标;

  5. 恒光公司就商评委的争议撤销裁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3376110号商标与半球公司主张权利的两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而结合双方商标的图样及音义等因素,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证,半球公司的上述两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11类有关商品上,目前均处于权利有效期内。此外,"半球"一直作为广东半球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在使用,第3376110号商标提出申请的时间晚于广东半球公司的成立时间,因此构成侵犯在先字号权。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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