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立法侧面鼓励同居试婚、人流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6 22:55 浏览 N 次(更多请天天关注www.21avs.com)据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金仪美编辑分析: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离婚缘由也是各种各样千奇百怪,但在办理离婚时总要考虑一系列财产分割。而房子是最大的财产分割难题。这条规定明显偏向于保护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片面的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就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住的只是租来的合法房客,会随着婚姻的破裂而结束租期。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金仪美编辑认为:这样的规定虽然有保护女人生命健康权的一面,但好像有侧面鼓励女性做人流之嫌。
金仪美编辑分析:法律要细化要规范,但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单纯的考虑单方的权利,如果离婚了没房的一方什么都没有,难道就要露宿街头不成,甚至是更加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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