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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控诉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不择手段侵占职工权益的肮脏行为!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1 16:10   浏览 N 次  

我叫肖采芳,自1989年起即参加工作,在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阿公司)耗尽了我的全部青春和心血,可友阿公司却巧设名目,榨取我的血汗。我是一个不畏强权的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宁愿牺牲我的生命,也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改之前虚假承诺忽悠百姓,改制后巧取豪夺侵占民财! 2000 年,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设立友阿公司后,友阿公司为使改制顺利进行,以改制专刊的形式下发了《湖南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即可按《细则》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我作为一名没多少文化的女子,在他们反复的甜言蜜语的游说之下,于2000年8月1日签署了《全民职工身份置换申请表》,并选择第壹种方式进行身份置换。该种置换方式通过《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予以明确。《细则》第六条第2小条规定,(职工身份置换后)补偿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发[2000]3号文件执行;即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细则》第七条第6-①条规定,已置换全民身份并被股份公司聘用者,其置换补偿费暂不发给个人,三年后将个人置换补偿费减半并逐年转入股本参与分红,转入的股本按职工持股条例进行管理。但时隔十年,友阿公司并没有按《细则》的规定将置换金的一半转入股份。我多次去找友阿公司领导处理此事,友阿公司以该规定的实施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逝、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挡箭牌,并且强调不再转股的行为已得到了证券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认可,我要它提供相关的比附文件,它却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我作为一介民女,法律的事情知之甚少,但我深知,明事理,将诚信是每一个经济是体立足社会的根本,友阿公司作为省会长沙叫得响的公司,更应当懂得感恩,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可友阿公司做的确实过河拆桥、忘恩负义的勾当!它的这一行为,为我等普通职工所不齿! 不择手段强行收回职工内部股权, 友阿公司行为天怒人怨! 披着“合法”的外衣偷梁换柱,蓄意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混淆持股的主体 湖南省体改委湘体改字[2000]15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第2小条明确规定:社团法人股2600万股,占总股本的32.5%,由“友谊”、“阿波罗”内部职工以货币认购,并共同委托湖南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其后友阿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也只是为了满足《批复》第六条的要求,加强对职工内部股权的管理,这一点从《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第三条亦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本持股会有友阿公司工会发起并组织,是公会内部专门从事职工持股相关工作的办事机构。由此可见,职工持股会只是公会内部一个专门从事职工持股相关工作的办事机构,它本身并不是职工持股的主体,真正代表职工持股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友阿公司工会。可友阿公司为达到解散职工持股会的目的,硬生生地将持股主体说成是持股会,持有该股份的人数达到了3300人,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从而得到持股会的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可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里发起人中就有长沙友谊集团公司工会】。如果我们都象友阿公司的决策者一样,将政府的制定的方针政策随意曲解,将法律玩弄于鼓掌,那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权威又何在? (二)牵强附会,将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务扯到一起 《关于解散湖南友谊阿波罗职工持股会的议案》认为友阿公司职员持股会所持职工内部股有悖于《证劵法》的法律规定的逻辑是,友阿公司是拟上市的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润多)控股公司,如果友阿公司的持股人数超过了200人,那么家润多向友阿公司股东发行的证券即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因为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而公开发行将构成对家润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而持股会必须解散。照此逻辑,家润多要上市首先的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家润多的所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必须是合法的,不然就上不得市,可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只与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有关,《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没有对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作硬性的规定,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股东有多少个,并不表明控股股东的股东亦是属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不表明控股股东的故宫一定会购买拟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因为,控股股东虽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性,但不管怎样,控股股东的股东是否购买拟上市公司的证券同样有一个独立的投资价值判断的问题。由此可见,友阿公司的逻辑荒谬之极!纯粹是鬼话连篇! (三)强行解散持股会,并以此为由强行收回职工内部股权 阿波罗公司在2007年5月31日召开了持股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所有与会人员都在签到薄上签了名,但在会议纪要上面却没有一个与会人员签名【实际未通过】,只有笼统的一句话:到会124人,同意122人,不同意1人,弃权1人【纯属弄虚作假】。事实果真如会议纪要上面写的那样吗?我看未必。从友阿公司分一贯行事风格来看,其办事是非常严谨的。2000年为搞掂职工身份置换的事,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请来长沙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签名的情况;2007年5月31日召开持股会议时,也没有忘了要所有的与会人员到签到簿上签字,由此可见,会议纪要上自在的表决情况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如果真是这样,至少同意的与会人员应当会在上面签名,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没在签字簿上看到一个人的签名!友阿公司如此作为,如何令人信服?!随后强行收购股权更是赤裸裸的剥削! 综合所述,友阿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请求各位为我这个弱女子做主,捍卫我的合法权益!【其他同事迫于压力都退回了内部股权,而我深愤友阿集团领导弄虚作假欺压良善的行为,至今保留内部股权,期望在正义之士帮助下,在中央领导的过问下,得到我应有的股份。】 这事曾经起诉至法院,法院竟然不管,天理何在。难道法院是维护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维护法制,公平与正义的地方??????2010年11月,我又分别多次在网上给长沙市市委书记陈润儿,市长张剑飞写信,一直没有回应,在过年前,我还能在网上看到我的信件在市长办公室督查处,显示正在处理中,可前两天我就找不到我的信件了,删了?有钱有权真好,鬼神都能摆平
控诉人:肖采芳

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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