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演讲(4)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17 浏览 N 次
阿拉木斯,如果有一个人利用我的名义去行骗,如果被诈骗者找到了我,要求我承担这样的责任,那简单来说是没有道理的,其实我也是一个受害者。现在假冒的品牌衣服、产品,假冒商品的生产者才是一个欺骗行为的实施者,被假冒的企业和品牌也是一个受害者,你购买了假冒产品的人,不可能去起诉被假冒的企业,因为他们在这里面应该说是没有责任的。从法律来讲,工行是比较冤枉的。但要反思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工行用户要起来,向工行讨一个说法,这里面反应出一个问题,我们在电子商务新的发展环境中,或者电子支付这样一个环境中,一旦发生了影响面广的网上钓鱼事件,被假冒的支付机构或者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尽量的化解矛盾、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可能是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的症结。
我们查了一下法律,一旦发生这样的网上支付安全事件以后,银行应该承担基本的义务是两点,第一点是帮助查找原因,第二点是尽量挽回损失。但是我想能不能还有三点,义务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这三点是:被假冒银行有没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他帐户的变化部分。第二个义务,被假冒银行有没有义务及时警示他人。第三被假冒的银行对于他的网站有没有义务采取一些被要的防伪手段,防止假冒。这三点义务在现在的法律当中没有,仅仅是帮助查找原因和减少损失。如果这方面的规定更具体,更人性化,是我们广大消费者、用户的意见会更少,或者是损失更少。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第二点就是配送的问题,这个问题B2C电子商务中也是非常突出的。我们收到这样一个举报,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买家受打以后已经损毁了,无法使用,但卖家并不承认,说寄出的时候是好的,你收到的时候有问题,是配送方的问题。配送方可能也承认是在配送过程中没有尽到义务导致笔记本电脑的损坏,但配送目前是一个什么状况呢?按照传统的赔偿方式,最多赔邮寄费用的三倍,而这个邮寄费用跟笔记本电脑价值是不可比的。电子商务信息流也好、资金流也好、物流也好,或者是配送这个环节,发展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相对来说责任承担方面和规范方面确实还有很大的提高。配送方面赔偿的基本准则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想B2C电子商务发展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基本上很难得到保障。
第三点,反欺诈的酒绿救济,这一点就不提了。我们已经开展了这样民间的服务,为的就是更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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