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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与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22   浏览 N 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62号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中,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明荣、张少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华、张少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8月,公司规模庞大。自1997年4月28日起,原告先后注册了“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框形(图形)”、“欧琳、OULIN(文字)”和“欧琳、OULIN(图形)”系列商标,商标注册类别多达27类。同时,2001年和2002年,原告经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获得使用其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欧琳、OULIN(图形)”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在其后短短的几年中,“欧琳”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为了“欧琳品牌的持续发展和积累市场知名度,原告每年都在不断地投入和递增“欧琳”商标和企业品牌的广告宣传力度。强大宽广的市场网络使“欧琳”商标和企业品牌在国内与国际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成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和熟知的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被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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