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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与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4)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22   浏览 N 次  

从1997年至2005年,原告相继在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户外灯箱等媒体上发布宣传“欧琳”品牌产品的广告,并且开展各类促销活动。2001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4年1月1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厨具、水槽商品上的“欧琳、OULIN框形”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5年1月,原告的“欧琳厨具”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03年第三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海市场上吸油烟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两类厨房用具进行监督抽查,结果由原告的关联企业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琳OULIN”高档深型吸油烟机因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过细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4年第三季度,上海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由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琳”燃气灶因烟气中CO含量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经整改,复查合格。

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有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有“OSLin”商标标识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曾在上海东方电视台文艺频道投放产品广告,为专栏节目提供奖品实物。此外,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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