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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与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3)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22   浏览 N 次  

原告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4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2、3、4、5、6、7、9、10、11、12、14、16、18、20、21、24、25、27、28、29、30、32、33、34、35、36、37、39、40、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框形(图形)”、“欧琳、OULIN(文字)”和“欧琳、OULIN(图形)”系列商标共35个(以下均简称为“欧琳”商标),其中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为第99421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盥洗室用导水管设备、卫生用水管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保险附件、装饰喷泉、水管龙头、管道龙头、盥洗室、浴室装置、冲水装置、蒸气浴装置;第197833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照明器械及装置、喷灯、汽灯、水暖装置、供水设备、洗涤槽、卫生器械和设备、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截止)。2001年12月21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8598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2001年12月31日,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订立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商品上的第1685986号商标独家许可乙方无偿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1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双方又特别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乙方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2002年6月28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又在第11类商品冰柜、冰箱(冰盒)、吹干设备和装置、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烤面包器、空气调节器、微波炉(厨房用具)上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797935号。2002年6月30日,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又订立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已注册的上述商标独家许可乙方无偿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2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同时特别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乙方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对上述两个商标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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