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与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8)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22 浏览 N 次
厨具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六、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2元,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洪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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