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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与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7)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6 22:22   浏览 N 次  
欧琳”商标,由于其所属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与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述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享有的“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994214号和第1978332号),同时停止侵害原告对“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所享有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二、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琳”文字;

四、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宁波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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